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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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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得房而不尽义务 原房主可请求解除合同

房地产2011-07-12|人阅读
  张先生问:三年前,小女儿以28万元买了一套浦东的二手房,她和我们老两口居住,产权人是她一人。去年老伴去世,小女儿因工作需要被公司长期派驻到国外。这样只有我一人住在该房屋内,而我已八十多岁,生活不便、害怕孤独,希望身边有亲人陪伴。我想让大女儿来陪我住,但她说陪我居住可以,条件是我小女儿应将这套房屋的产权仍然以当初的购买价28万元转让给她。假如产权不过户,她就不会搬过来。为使我身边有人照顾,小女儿就只好答应了她的要求,将产权转给了她。而这套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已经是58万元。

  然而,大女儿在取得这套房屋的产权后,从来都没陪伴我居住过。更为生气的是,她竟然以房屋主人的名义,三天两头要把我赶出去。我想到法院起诉大女儿,要求她把房子还给小女儿,法院会支持我吗?

  律师观点

  你的小女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你的大女儿,其中所附条件就是你的大女儿必须陪你居住。那么在她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一种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关系,即你的大女儿之所以能以如此低的价格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就是因为她要承担搬过来陪你共同居住的义务。这是你的小女儿与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既然是合同,双方均应遵守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你的大女儿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并没有搬来你处陪你共同生活,反而进一步侵犯你的居住权。她的行为已经表明,她并无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或者说她是利用欺骗手段以低价获取了你小女儿的房屋。由此可见,你大女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你小女儿作为守约方,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解除与你大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要求你大女儿按照该房屋转让时的市场价,将差价部分补偿给你小女儿。  需说明的是,虽是由于你的原因,你的小女儿才将房屋转让给你的大女儿的,但在该房屋买卖关系中,你并不是房屋的出卖方,因此你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而只能由你的小女儿本人或者其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或者撤销与你大女儿签署的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你小女儿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有关证据的收集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诉讼有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此外,照顾、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最基本的法定义务,如果你大女儿对你确实有辱骂、虐待等行为的,你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话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律师在此提醒市民,即使使是亲友之间,如果要对双方的重大权利义务作出处分时,最好有书面约定或者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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