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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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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外籍不再有公房配给权 一当事人恢复承租权和使用权诉请未获支持

房地产2011-07-12|人阅读

 定居国外并入籍的原中国公民还能否享受国内相关公房福利配给保障权?2006年,静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对已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的王某主张恢复原居住上海铜仁路某号承租权和使用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现年83岁的王某,原住上海铜仁路某号公房。他与父亲共同承租该房屋北间、南西间,南东间公房由妹夫、妹妹一家承租。1989 年2月,王某注销户口赴美国探亲,于1998 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1996 年1月其父亲因病去世,妹妹即向当地物业公司提出变更承租权的申请。2001 年3月,当地物业公司收到从美国寄来的信函,打印的信函称同意将租赁卡户名过户给妹妹,落款盖有王某的印章。物业公司据此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之妹,妹夫并户后花了11.3 万余元买下房屋产权,随后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05 年9月末,王某聘请律师将妹妹、妹夫告上法院,还将当地物业公司列为案件第三人。王某表示自己自1996 年定居澳大利亚开始,一直承担着上海自己名下承租公房的房租。父亲去世后,又委托妹妹代为领取退休工资,并从中直接扣除应承担的房租、电话费。现在得知妹妹、妹夫侵占了自己的公房承租权,请求法院判令妹夫、妹妹一家与当地物业公司达成的售后公房买卖合同为无效,恢复房屋内的设施,并负责律师费、调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妹妹、妹夫则辩称,2001 年3月物业公司根据现状,并收到王某从国外发来的同意变更承租权的信件后,才变更了承租人。现王某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此外无论是适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前,上海市关于出国定居者原承租公房的规定,还是适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后其是否享有公房承租权的规定,王某都已经失去了对其原居住公房的承租权。妹夫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为了防止租赁发生矛盾,物业公司是在收到王某同意变更租赁户名的信件后,依据有关条例办理了房屋租赁户名的变更手续,程序合法。

  法官点评  我国原有公房配给制度系保障本国公民居住利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王某于1998 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2001 年当地物业公司依据这一事实,以及王某同意本国承租权的信件,通过了王某之妹变更承租权的申请,这一变更手续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现王某否认同意变更的信件是他本人所写,但却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王某现作为外国人,不仅定居国外,其身份亦非中国公民,不属于享受我国公房福利配给保障的对象。退一步说,即使没有王某本人同意变更租赁权的意思表示,当地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终止与他的租赁合同关系,基于这一点,王某其余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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