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建生律师
张建生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盗窃案

犯罪类型2014-04-24|人阅读

【案件回顾】:

20055月至20075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和平区某大学学生宿舍内,采用偷配钥匙、溜门入室等手段,多次盗窃其同学的财物,经估价共价值9989元。2007520日被告人胡某某盗窃同学笔记本电脑后将其藏匿,在取赃物时被同学当场抓住,后经失主报案后于20075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被告人的母亲鲁某某委托张建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辩护思路】:

张建生律师对被告人的犯罪根源犯罪过程、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的事实提出八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备了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在取回笔记本电脑被同学堵住的情况下,主动向学校交代了其它盗窃行为,且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盗窃事实。

二、本案的数额认定不准,不应以盗窃罪的数额巨大认定。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从小到大,本质是好的,尤其大学四年,显示了政治诚实,乐于奉献的光彩的一面。

五、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

律师评析】:

本案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除了从法理角度,结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角度进行辩护,恳请法庭对被告—一个经过十七年苦读,学有所成可以为社会做贡献的学子,从轻判处缓刑为宜。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被法官所采纳,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被告人也得到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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