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建生律师
张建生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聚众斗殴

犯罪类型2014-04-24|人阅读

【案件回顾】:

20061222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与张某等人发生口角,孙某某为泄愤纠集李某等三人窜至宝坻城关镇苑南路一化妆品店内,用拳脚对张某、马某等四人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马某等其余三人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一审辩护思路】:

张建生律师、王炳蔚律师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从本案起因上看,被害人乙方对案件的发生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导致了被告人的涉嫌犯罪行为。

1.是双方的互相谩骂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2.从本案案情和材料分析,主要是对方的谩骂行为导致矛盾激化,犯罪发生。

3.综合案情,被告供述和案卷材料不排除是对方先骂人、打架。

二、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曾主动找对方和解和退赔。

三、孙某某案发后能主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工作,表现较好。

综上,本案无论从起因上,被告人孙某某事后弥补和悔过的态度上,都存在较多的从轻情节。加之孙系初犯,主观恶性程度不大,请法院从轻处罚并考虑判处缓刑为宜。

【二审辩护思路】: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辩护人张建生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罪名定性不准,不宜定为“聚众斗殴”,而宜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普通的相互斗殴。

1. 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看,被告人孙某某是不具备的。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被告人根本不具备所谓的纠集多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因此,由于双方仍在一条街面经营,一审法院将本案上升为“聚众斗殴”,有悖于重教育重挽救的审判原则。如此重的处罚,并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会使双方更加误解和仇视,不利于社会稳定团结的大政方针。

2. 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的立法目的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类似黑社会组织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安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犯罪行为。对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这个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本意了。

3. 本案斗殴的起因是由被害人所引起,若定性聚众斗殴,无论从从斗殴的前期后期被害人参与大家多大六人,更应视为积极参加者而成为聚众斗殴的主体被追究。

二、 整个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1. 侦察安机关办案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

2. 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在本案的卷宗里根本见不到这人申请,更谈不上批准申请了。办案机关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3. 如果被告人所述属实,原一审法院、公诉机关对于侦察机关办案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明显违反程序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律师评析】:

判决结果出来了,虽然本案二审法院未能最终采纳我方建议适用缓刑之观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局虽不理想,但是在诉讼中顽强辩护,为被告人据理力争,是对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始终如此坚持。体现出的是刑辩律师的工作态度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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