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建生律师
张建生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诈骗

犯罪类型2014-04-24|人阅读

【案件回顾】:

20078月至2008年初,被告人寇某某谎称在天津市外经贸委工作能为魏某某的女儿办工作为名,先后五次以疏通关系、提取档案为名骗取魏某某人民币35万元。20084月被告人以能为魏迎春班退休为名,骗取魏迎春人民币38000元。20077月至200810月分别以能给被害人办理承包某医院太平间能给被害人办理社保退休以及给被害人孩子找工作为名,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多次诈骗行为,共骗取人民币65.7万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造成众多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能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被告人的母亲张某某委托张建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张建生律师提出寇某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恶性犯罪且有悔过表现,退赔部分赃款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被告人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辩护思路】:

张建生律师对被告人的犯罪根源犯罪过程、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的事实提出八点辩护意见:

一、从犯罪根源上看,寇某某父亲身患癌症早亡,欠下巨额债务,精神和生活的压力巨大,不幸的家庭使寇走上犯罪道路,其犯罪行为与其它恶性犯罪有区别。

二、从犯罪过程来看,寇的犯罪恶性不深,主观恶性是一种渐进的过程,并且表示出深刻的悔过心态。

三、被告人寇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

四、被告人寇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判决。

六、被告人寇是家庭的支柱。

七、部分被害人已经表示不再追究和控告。

八、诈骗数额需重新核定。

律师评析】:

对于犯罪事实本身没有异议的案件,辩护思路为从轻或减轻辩护,为此,积极退赃,当庭认罪等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判决结果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官所采纳,最终使本案被告人获得了比较轻的判决。被告人及其家属均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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