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0年2月18日1时50分许,酒后到某市王庆坨镇九街妇女曹某某的娘家,乘曹某某熟睡之机,欲强行与曹某某发生性关系,曹某某被惊醒并呼救,被告人唐某某即对曹某某实施殴打以阻止其呼救,后在逃离时被曹某某家人抓获。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的头部、四肢等部位的损伤成都分别构成轻微伤。
【辩护思路】:
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生律师作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判决。
四、被害人在案发时家门未锁,在案件的发生上有一定的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专家点评】:
辩护律师从案件的起因,以及发展构成,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剖析和辩护。为法庭从轻判处提供了十分有利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人当庭认罪等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判决结果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官所采纳,最终使本案被告人获得了比较轻的判决。被告人及其家属均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