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韩某承包了某建筑公司,2003年5月某科技公司租用了某村庄厂房,并将厂房围墙等建设工程发包给韩某承包的某建筑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3年6月1日工程完工后,某科技公司付给原告9200元工程款,韩某认为应给付工程款19586.68元,某科技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再付,韩某于2005年8月23日诉至法院。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工程完工后,一直没有进行决算,双方也未约定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时间,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原告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已过两年的诉讼时郊。
分析:威海卫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
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