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玉印制陪聊卡片,由被告人王敏在山东路沿线向轿车的驾乘人员散发。被告人王玉和王敏商议,当有客户按照卡片上的电话来联系时,即安排卖淫女以陪聊名义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去,并事前向卖淫女约定对其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介绍费,事后由卖淫女将介绍费汇入被告人王玉以李萍名义在交通银行所开的账户中。其中被告人王玉介绍三次,被告人王敏介绍一次。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玉、王敏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和沟通,构成介绍卖淫罪。
威海卫律师分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玉、王敏既向他人介绍陪聊,又向他人介绍卖淫,因此其后发生的卖淫行为亦未超出两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两被告人主观上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互相配合实施向他人介绍卖淫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