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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
辽宁-沈阳
主任律师

制造毒品罪不成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避免7年以上的刑罚

刑事辩护2021-11-20|人阅读

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制造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经有效辩护罪名变更,制造毒品罪罪名不成立,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避免了可能面临7年以上的刑罚

【案情简述】

2017年X月,辽宁省A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对甲某批准逮捕。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A市T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涉嫌制造毒品罪事实:从2015年至2016年期间,甲某先后制造红色片剂约20、30克。经鉴定,查获的红色片剂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关键词】制造毒品罪 审查起诉 罪名变更 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甲某近亲属的委托为甲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甲某,仔细听取了甲某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甲某对制造毒品罪的指控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制造过毒品。后,辩护律师到侦查机关了解了案件罪名和涉案主要事实,并提交了律师意见,认为甲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但侦查机关仍认定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并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和反复阅卷,确立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决定为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继续做无罪辩护。在案件承办检察官阅卷及提审甲某前,承办律师及时约见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认定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甲某不掌握制造毒品的知识,不拥有制造出毒品的必需原料,缺少制毒工具,亦不具备合适的制毒场所。虽然在承租房屋现场内查获了“冰毒”和“麻古”,但这是甲某从他人处所购买并供自己吸食所用。将查获的“麻古”认定为系甲某制作的,不仅时间跨度长达一年之久,且缺乏关联证据。本案只有乙某的供述指证。认定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不能成立。A市T区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律师意见,对制造毒品罪的罪名没有支持,但起诉时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以甲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X月,A市T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无罪辩护,认为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并围绕核心辩点展开辩护。其中,就本案涉案物证及检材(毒品可疑物)在搜查、提取、扣押、封存、取样、保管、送检等诸多程序环节上存在严重问题,各个环节之间流转的记录严重缺失,本案所存在的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详尽的辩护意见。

就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问题,提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惩罚的是现实的持有状态,对曾经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因毒品已灭失而不具有现实危险性,故不为刑法追究的对象。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只能以查获时行为人实际拥有、占有、携带、存储的毒品数量计算。就本案而言,应以查获时甲某实际持有的数量进行认定,但甲某被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刑法追究的数量较大标准。且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曾“确有毒品”,本案客观证据证据链是断裂的,亦不足以证明甲某曾非法持有过毒品。

现有证据存在明显缺陷,无法形成认定甲某曾持有毒品的完整证明体系,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甲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成立。

【辩护效果】

公安机关认定制造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制造毒品罪罪名不成立。但将罪名变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法院。2018年X月,一审法院A市T区人民法院以甲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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