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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
辽宁-沈阳
主任律师

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

刑事辩护2021-11-20|人阅读

该无罪案例入选,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

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

海城法院发回重审阶段,采纳律师的无罪意见,终作出无罪判决,守住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当事人解脱了困境,

洗刷了冤屈,彰显了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的进步

【案情简述】

2014年12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因琐事用剪刀将乙某(被害人)左臂扎伤。经鉴定,乙某左上臂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疑罪从无 成伤机制鉴定 证明力

抗诉 有专门知识的人 发回重审 证据不足 无罪判决

【辩护过程】

本案是“疑罪从无”原则正确适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从邹广杰律师接受委托,到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走完了一整套的司法程序,牵扯了四年的时间,本案经历了被调查、取保候审、起诉、一审判决、检察院抗诉、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等一系列司法程序。这对当事人的信心,对辩护人的意志,都是一种考验,四年来,当事人背负着涉嫌犯罪的沉重压力,如今终于获得一纸彻底无罪判决,洗涮了冤屈。海城市人民法院的宣告无罪,充分贯彻了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本案虽是一起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但很具有典型性,两判无罪,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较少见的。

海城的冬天本没有那么寒冷,但无情的故意伤害罪指控为甲某及其家人平添了一分寒意。邹广杰律师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案件刚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详细阅卷及走访案发现场后,承办律师获取了更为详实的案件情况。承办律师在梳理案件事实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害人陈述及“被害人”乙某一方的七人“证言”均一致指证,是甲某用剪刀将“被害人”乙某扎伤。从形式上看,用剪刀将乙某扎伤的事实已经“铁证如山”。但七位“证人”均与乙某一方具有利害关系或与甲某有利害冲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证明力较低。而本案发生时现场还有多位目击证人,目击了案发的经过。因此,本案审查、判断客观中立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显得格外重要。因目击证人处在旁观者的地位,其证言所反映的过程、情况,真实性较强,对查清事实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案要想辩护成功,关键是要能用新的证据“说话”,靠辩护律师收集新的证据,来抗辩公诉机关已经形成的“证据体系”。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和二审审判阶段辩护人屡次提出了成伤机制鉴定申请,但公诉机关及审判阶段,均未同意辩护律师的鉴定申请。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文证审查意见。意见为,乙某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医用剪刀不符。二审阶段,承办律师又委托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知名的法医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乙某左上臂的损伤,是否为医用剪刀所形成提出专家意见。法医专家在庭审中,就乙某的左上臂损伤的成伤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文证审查意见的作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一步扭转了本案的“乾坤”。

1—一审阶段无罪辩护—但书条款的“无罪”判决

2015年1月,本案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向“被害人”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当庭指出“被害人”在回答关键情节上的陈述,前后严重矛盾,庭审中的多处陈述与之前笔录内容完全矛盾,缺乏真实性。质证阶段,针对公诉机关举证的关键定罪证据,如,“被害人”陈述,承办律师提出,“被害人”陈述在主要情节上具有多变性、矛盾性,不稳定,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如,“被害人”一方的七位“证人证言”,承办律师申请了证人到庭,通过发问使证人暴露了证言的非真实性,庭前又对“证人证言”做了全面的比对和分析,当庭指出,上述证人皆系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的非中立第三人,同时,上述证人证言矛盾百出,描述案发现场的情况,竟多达七个不同“版本”,并逐一揭示七人证言各自存在的诸多矛盾点,缺乏真实性,并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

本案不能无视有利于的甲某的证据,案发现场有众多目击证人,但侦查机关仅向其中三人进行了取证。庭审中承办律师,就卷宗材料内有利于甲某的证言进行了举证。同时,庭前向法院申请出庭的辩方证人均依法到庭作证,承办律师就案发时的情况向证人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同时,继续向法庭强调,本案应进行成伤机制鉴定。并将“被害人”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指控的剪刀不符,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文证审查意见向法庭进行了举证说明。

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的指控证据不能支撑《起诉书》的内容,对甲某的指控是缺乏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的错误事实认定。无法排除乙某的损伤后果系切割伤所致的合理怀疑。本案没有对可能遗留在剪子上的指纹、血迹等痕迹进行提取、鉴定。与本案没有丝毫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M某等人证言,一致证实甲某没有对乙某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指向甲某伤害的完整证据链,指控甲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7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甲某持剪刀将被害人乙某划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的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判决被告人甲某“无罪”。虽然案件很小,但是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说确是影响很大,会影响其一生。接到一审“无罪”判决后,承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以《刑法》第13条后半段规定的内容,“但书”条款之规定来出罪,是错误的,此“无罪”,非彼“无罪”,虽然都是“无罪”两字,但完全南辕北辙。甲某认为法院认定其持剪刀伤人的事实严重错误,不认可所谓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正义的无罪判决。同时,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应认定甲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并处以刑罚。

2—二审上诉、抗诉阶段无罪辩护—发回重审

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专家辅助人制度正式确立,辩护律师可以协助被告人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既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当庭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果能够得当地运用好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二审上诉、抗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承办律师又委托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知名的法医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乙某左上臂的损伤,是否为医用剪刀所形成提出专家意见。专家证人的出庭加强了我方的辩护观点。2015年12月,本案二审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前公诉机关补充了一部分新的证据。其中,侦查机关对剪刀斑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DNA鉴定,检验结果为“非人类血迹和组织样品”,因此,无法与被害人乙某进行个体同一性对比分析。DNA鉴定的出现,使涉案物证剪刀不再具有任何证明力。

本案乙某一方的七证人“编织”的证词均是,围绕甲某持剪刀扎乙某,导致乙某左上臂受伤这个事实而证。新证据足以说明本案“被害人”乙某及7位证人一致指证和对剪刀的辨认,与DNA鉴定存在严重矛盾,证言及辨认均不具有真实性。至于,二审期间,侦查机关又组织证人对剪刀的辨认,也均是虚假的“伪辨认”。但DNA鉴定恰恰可用于印证甲某无罪辩解的真实性。庭审辩论阶段,辩护人再次强调成伤机制鉴定在本案中的必要性,并围绕上述辩护观点及结合新的证据,发表了无罪意见。2015年12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3—发回重审阶段无罪辩护—历经风雨,终见彩虹

2016年3月,本案发回重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继续强调指出,1.“被害人”乙某的陈述及7位证人证言,是证据陷害下的“相互印证”,他们有相互交流串供的可能和条件,足以影响其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2.不应无视有利于的被告人的证据,即证人M某等人的证言所能证明的关键事实。由于她们身份的独立性,决定了她们的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她们所反映的情况应当说是比较客观公正的。相对而言,她们的证言相对中立,无疑更可靠、更可信,证明力较强。尤其是在她们的证言相互吻合,且与甲某无罪辩解相佐证,足以认定乙某在案发现场根本就没有受到任何伤害。3.乙某的左上臂损伤系切割伤所形成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乙某的左上臂损伤与成伤机制不一致,无法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指控甲某用剪刀将乙某扎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辩护效果】

又经历了一年多的等待,2017年6月甲某终于获得了一个正义无罪的判决。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是司法公正的路标,本案发回重审的无罪判决书认为,综合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用剪刀将乙某的左上臂扎伤的事实,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甲某无罪。刑事辩护的意义在这一刻得到了体现,最终实现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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