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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律师
杨明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强奸罪

刑事辩护2011-08-12|人阅读

1、案情梗概:于某现年48岁,系残疾人(肢体残),在某残疾人社区任领导职务,20085月钱某与其相识,钱某之孙女李某(智力残)也系残疾人,故请求于某为其办理工作。于某果然如其所愿,在李某到社区工作期间,于某多次以做游戏为名,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判决结果:于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3、案件分析:1)此案经律师阅卷后,发现证据中无一能够佐证于某强奸既遂的事实;既遂与未遂系法律上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完成的法律用语,未遂要处罚上是从轻的;2)于某本身系残疾人,也是从轻情节;3)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四次强奸行为,有三次无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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