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梗概:2004年5月王某到某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为名,要求服务员将一款价值1850元的诺基亚手机拿来试用,接过手机后,携机逃跑,店内人员追出去将其抓获。
2、判决结果: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拘投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案件分析:(1)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200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被告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但系犯罪未遂。关于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具体而言,被害人持有或者管理的财物因行为人的抢夺行为而失去控制,即构成既遂。如果在被害人没有失去控制前,行为人实施的抢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即属于犯罪未遂。此案例即为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