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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律师
杨明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抢劫罪

刑事辩护2011-08-12|人阅读

1、案情梗概:20079月,张某、李某、王某系学生,均15周岁。平时三人在学校内比较强势,时常欺负其他同学。某日,三人出无聊,拦截放学回家的同学,以威吓、暴力方式劫取财物,犯罪所得235元。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判决结果:三人均判处缓刑。

3、案件分析:1)按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年满14周岁就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条件;2)三人均系在校学生,无前科劣迹;3)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4)合适的刑罚,不判决实体刑,有利于该三人继续接受教育,回归社会。

抢劫罪案例二

1、案情梗概:被告人吴某,28岁。20084月,被告人离家去外地,7日流窜到街上,走到小路中,与迎面过来的被害人高某搭讪,乘其不备拔出匕首向高某胸部刺去一刀,高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叫,吴某见状心生恐惧,怕罪行败露,故仓皇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轻伤。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案件分析: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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