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法院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其他2013-02-02|人阅读

 原告:郭1、商2、商3、商4、刘5.(本案例摘自快车网)

被告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段、

被告二: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告三: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2003430日晚10时许,原告亲属商克科驾驶农用运输车运木材返回龙泉镇,当车行至土峡公路处,因该路段扩建施工作业,在道路两侧不规则沙石料时,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5米深的柏临河中,造成商克科当场溺水身亡,乘车人死亡,乘车人伤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商克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五原告于2004622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商克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945.07元。

  另查明,2003430日晚9时,商克科与贾兴安、辜家成在宋家咀餐馆共进晚餐,进餐时商克科饮白酒约一两。在土峡公路17KM处曾有置有“进入前方100米,道路施工,车辆缓行”的标识牌,但在堆积物前未设置警示标识。商克科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系艾安军与其于2003224日交易的无牌证车辆。

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2003430日晚10时许,原告亲属商克科驾驶农用运输车运木材返回龙泉镇,当车行至土峡公路处,因该路段扩建施工作业,在道路两侧不规则沙石料时,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5米深的柏临河中,造成商克科当场溺水身亡,乘车人死亡,乘车人伤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原因:一是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对方沙石堆,导致车辆在行驶中曲线前进;二是在堆积物前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和夜间警示标识了;三是商克科在复杂路段操作不当。从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堆放沙石料,且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存在过错;三是商克科在复杂道路段操作不当。从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堆放沙石料,且未设置相关标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商克科在发生事故前进晚餐时饮白酒,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亦有过错,应承担此要民事责任。泸县建安公司及其宜昌分公司辩称的部分理由成立。因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系泸县建安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故又泸县建安总公司与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夷陵公路段系土峡公路改建工程业主,对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承担的工程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因其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损害赔偿的发生,应承担民事责任。夷陵公路段虽与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对安全事故承担有合同约定,但双方对此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其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于20041213日判决:

  一、由泸县建安公司和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赔偿原告因商克科死亡的各项费用83822.4元。

  二、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和夷陵公路段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泸县建安公司和泸县宜昌分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上诉人在该道路上施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合法的施工行为。施工时在道路施工起点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商克科酒后驾驶无牌证车况不好的车辆,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上诉人对商克科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施工起始两端设置有警示标志,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条例》第66条第3款规定,没有封闭中断交通的道路施工现场,需车辆绕行的,施工方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证车辆和行为人的安全。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事故现场勘验结论和庭审调查表明:事故现场的沙土系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用于修理道路护坡的临时堆积物,其没有尽到施工单位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早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商克科作为车辆驾驶员明知道路未全部通行,应注意谨慎驾驶,其酒后驾驶无牌证车辆,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与民事纠纷的划分系不同性质,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责任的认定作为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反映一个问题: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法院是否可以推翻该认定书。

  在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在这类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从本案来看,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商克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法院审理时并没有将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作为认定该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给予以下考虑:

其一,性质不同。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依据的是《交通条例》和《处理办法》,其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而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划分系不同性质的责任认定。

  其二,规定明确。根据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单方行为,如有不妥,就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然是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如无新的证据或者另外查清的有利事实,很难被推翻。

法律法规

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被挂靠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男,1979年5月出生。李某自行购置一辆货车,挂靠在上海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11年2月23日李某驾驶该货车江苏省境内的318国道73KM+
#其他
人看过
被挂靠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转手未过户交通肇事谁赔偿?
2009年9月,北京市昌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万某驾车将一路人仇某撞死,事故发生后,万某弃车逃离现场。经警察调查得知该车登记车主为李某,经与李某站联系得知该车出
#其他
人看过
多次转手未过户交通肇事谁赔偿?
在驾校学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2011年2月26日,深圳某驾校学员于某在训练场练车,教练员在陪练了一会儿倒桩后称去上厕所,让于某自行练习。于某由于没有经验手忙脚乱中竟将车子重重地撞上了另一辆
#其他
人看过
在驾校学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报废机动车多次转让出事故谁赔偿?
2009年河北廊坊市香河县李某从张某处低价购买了一输小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业务,2010年3月份李某在营运过程中将一行人陆某撞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另外,交警
#其他
人看过
报废机动车多次转让出事故谁赔偿?
试乘新车受伤,谁担责?
2011年9月5日,安某到东莞仁孚华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看车,由仁孚公司的工作人员金某接待,并安排柯某在东莞市寮步镇国际汽车城内试乘。工作人员金某驾车,安某坐在
#其他
人看过
试乘新车受伤,谁担责?
骑自行车带人上高速,被撞死还担责。
2008年5月12日,杜某驾驶自有小轿车由陕入川。由于疲劳驾驶,当车行驶至勉宁高速公路时,与骑自行车的两人郝某、刘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一伤。交警部门
#其他
人看过
骑自行车带人上高速,被撞死还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