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蔡妃咏律师
蔡妃咏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涉嫌抢劫案被决定不起诉

刑事辩护2012-04-21|人阅读

涉嫌抢劫案被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8日凌晨5点钟左右,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无故敲打了被害人李某(轻微伤),后被警方带走。经过派出所民警多次询问或讯问,钟某竟然承认自己打人的动机是意图抢劫,于是警方以钟某涉嫌抢劫为由将案件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情发展:在审查起诉阶段,本人以辩护人的向检察院发表了钟某没有抢劫故意的法律意见,理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钟某没有抢劫的动机;2、客观上钟某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3、当时各种情形(如钟某光着上身、穿着拖鞋等等)说明,钟某不可能基于抢劫的故意而打人。期间,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结果:于2012年3月,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不起诉,钟某被释放。

律师简析:因犯罪嫌疑人钟某多次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都是有罪供述,还有一个证人证言证明当时其听到有人叫“抢劫”的声音,且钟某确实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所以,按以往的经验,检察机关一般会以钟某涉嫌抢劫罪为由提起公诉。律师介入调查后,认为从案发形成环境、个人主观意识、客观条件等方面分析,根据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理论,钟某的行为缺乏实施抢劫的主客观因素,因而特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最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

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接受钟某某委托,指派我为钟某的辩护人,为履行职责,根据事实与法律,现就起诉书意见书指出的钟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在主观上,被告人钟某仅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没有抢劫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理由如下:(一)侦查机关提交的钟某本人的笔录,其中许多内容明显不符合日常社会生活实践情况,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其它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其具有抢劫的故意

首先,钟某因 “脚在工作的时候弄伤”,没钱医治而抢劫,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钟某供述称:“因为脚在工作的时候弄伤了,没钱医治,身上也没剩下多少钱,就想抢点钱用。”钟某为格力公司员工,格力公司已为其购买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既然钟某的脚在工作的时候弄伤,就完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但那时钟某本人没有选择申请工伤认定的原因是,其本人觉得自己伤势较轻微,只要敷点药水(万花油、正骨水之类)就可以了,不想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那么麻烦。 假设一个人因工受伤较为严重,对他来讲有两个选择才能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一是通过抢劫钱物,一是通过工伤认定申请,试问,日常生活或者司法实践中有谁选择第一种方式(抢劫)?显然,谁都愿意选择工伤认定申请。因此,钟某供述称:“因为脚在工作的时候弄伤了,没钱医治,身上也没剩下多少钱,就想抢点钱用。”是不真实的。

其次,钟某作出“我觉得她是女的,比较好抢。” 的供述缺乏客观真实。根据钟某在2011年8月18日的讯问笔录供述称(证据第4页第13行),“那名女子也在同栋楼住的,我觉得她是女的,比较好抢。”既然钟某明知被害人为同栋楼的住户,其却“光着上身,穿短裤”(证据第34页第5行证人黄某的证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难道他不担心被害人认出他吗,即使由于被害人紧张或夜里的原因被害人可能一时认不清他面貌,但对其大概的轮廓总有点印象吧,况且他“光着上身,穿短裤”,被害人也会想到实施暴力之人极有可能为同栋楼的人,那么事后警方调查时,他也极易被认出来。

再次,钟某称(证据第九页第13页):我当时很害怕,就忘记抢东西了。抢劫的行为在时间上为当场取得财物,具有即时性,而本案被告人钟某在“意图抢劫”的同时却“忘记抢东西”了,这无论从理论上或者实践中都是说不通的,唯一的解释只能是,主观上钟某没有抢劫的意思表示。另外,钟某为格力公司员工,刚收到当月工资几天,其腿伤仅为皮外伤,不至于没钱医治,其弟弟也是在格力公司上班的,即使钟某差一、两百元医病,也不至于去抢劫。

最后,当时受害人赵某刚上完夜班回到家,一般来讲,在工厂上夜班的工人身上不会带太多钱,通常情况下是一百元以内。理由有二:其一,赵某在格力公司上班,居住的地方到格力公司的距离约为10分钟步行路程,身上没必要带多少钱;其二,赵某当时上夜班,又是一个女生,不可能带着多少钱上班,因为上夜班时有免费宵夜,且一个女生带着钱夜里出行总不方便。如果钟某真的抢劫,也不会对一个身上没带多少钱的女生打主意。(二)客观上,被告人钟某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钟某没有向受害人赵某索要财物的言行,当时钟某仅敲打一下赵某头部就往下跑去,根本没有夺取钱财的意图。钟某打人的木棍是一支直径不够2厘米的空心衣衩,结合当时的环境,即一出租屋的四楼,周围有受害人家属及其他邻居,一支空心衣衩能在这样的条件实施抢劫吗?况且,当时钟某光着脚、光着上身、身穿短裤。

二、根据证人证言陈述的部分事实,可以说明被告人钟某没有意图抢劫的可能性

证人黄某陈述,案发当时,钟某身着短裤,光着上身,光着脚。通常情况下,抢劫财物的,至少应穿着一双方便跑步的鞋子,同时也不会光着上身,如果是这样,即使能离开现场,也跑不了多远就会被发现。当然,也有人特意犯罪是为了争取能到看守所或者监狱混口饭吃,但是显然钟某不是这类人,因为他在珠海最大的国有企业格力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

证人闲某(系钟某在格力公司的同事)的证言证明,钟某平时为人较老实。虽然,一个再老实的人也可能会犯罪,但是,现实中,一个老实的人犯抢劫罪几乎不可能。

三、被告人钟某辩解称,其用木棍敲打被害人赵某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心情不好”,其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钟某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2011]广东埠湖精鉴字第436号第3页)钟某在意识清醒地情况解释自己打人是因为“那个女的在隔壁和一个男子做爱,动静太大吵了我休息,我心烦,所以就打了她”,诉“自己刚发了钱,怎么可能去抢劫,当时就是心情不好……”钟某年龄接近三十岁,为大龄未婚青年,性格内向,未曾与女性朋友亲密接触,因而,不好意思跟他人(包括民警)陈述其打人的原因是因为“那种事情”,具有很大的合理性。钟某在民警的几次问话中,自己感觉有点紧张,脑子也不是很清醒,认为自己做错了事,就应当承担责任,况且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淡薄,认为只要随便承认一个罪名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从案发形成环境、个人主观意识、客观条件等方面分析,根据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理论,钟某的行为缺乏实施抢劫的主客观因素。因此,恳请检察院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决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

蔡妃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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