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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城律师
肖中城律师
四川-广安
副主任律师

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2021-03-12|人阅读

案件事实:20181XX时许、吕某(因病已死亡)在广安区某某镇某某村村委办公室旁,因琐事与同村的被告人伍某某和罗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持在罗某某住处拿的一个搓衣板砍打伍某某、罗某某,并用手抓罗某某,被告人伍某某持一根被火烧掉的木棍打吕某某,致使三人身上多处受伤、罗某某的左眼被挖伤。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7X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辩护人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成故意伤害罪。但,伍某某与吕某某双方系邻里纠纷,在抓扯中吕某某致被告人伍某某的丈夫罗某某重伤,伍某某见罗某某受伤而致吕某某轻伤二级,被害人吕某某在抓打过程中具有较大过错, 可以减轻被告伍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伍某某的犯罪事实、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伍某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

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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