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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

刑事辩护2010-05-24|人阅读
2009年6月张某(作案时17周岁)等10人在卡厅唱歌,因上厕所与隔壁卡厅唐某发生争执,因而张某邀约该卡厅的朋友到隔壁卡厅去找唐某,并用瓶子砸唐某,之后与张某同去的人中用刀子捅伤了唐某(重伤,八级伤残),案发后,张某的亲人委托我为张某辩护,后法院对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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