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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故意伤害罪一案

刑事辩护2011-01-12|人阅读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广安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2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中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2009214日晚教唆他人在“两岸咖啡”楼下殴打受害人杨***,并用刀捅杨***致其重伤,同时误伤了杨***的同学文***致其轻伤。

上诉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的供述、被害人杨***、文***的陈述和证人证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胡**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胡**并未直接捅伤被害人杨**和文**,并且杨尚昆**和文**在本案中也有过错,而且被告人胡**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伙同他人殴打并捅伤受害人杨***、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本院的调解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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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O一O年十九 月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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