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权出售已过期或修改生产日期的速冻食品,价值40余万,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提出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5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嘉园路×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内,在未取得A(著名公司)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站、推销等方式,对外销售被更改生产日期且已过保质期的标有“A(著名公司)”标识的速冻汤圆。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在其租用的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顶路×公司冷库内起获标有“A(著名公司)”商标的速冻汤圆礼盒共计4366盒并予以扣押,经鉴定,其上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不是A(著名公司)的生产工艺,被扣押物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律师观点】
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着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并会见当事人之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事实无误,但孟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着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
2、被告人系初犯
综上情节,孟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食品,货值金额4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