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利2000余万,北京刑事律师辩护成功,法院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户籍民警期间,于2007年11月至2009年7月,在户籍迁入工作中,其明知倪×2、满×、盛×、李×1等人在×村无住房且不经常居住,不符合户口迁入条件,违反规定,擅自将上述人员户口迁入×村。
另朱某某在受领导指派办理贾×、张×5、王×1、蔡×1、孙×、蔡×2、姬×、冯×1等8人户口迁入×村过程中,违反规定及审批流程,将上述人员户口迁入×村。
上述人员在×乡×村拆迁过程中,取得住宅被腾退人补偿主体资格,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律师观点】
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孟律师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但孟律师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为他人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