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是被告单位北京市东城区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北京X商贸公司),2013年7月,北京X商贸公司为获得北京AA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AA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孙某某虚构业务事实,让他人以其公司为开票单位(销货单位)、以北京市YY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ZZ耐火材料经营部为购货单位、开票日期从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一次性虚开14份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票总金额为人民币67758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票面涉虚开税款数额达984531.04元。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市东城区X商贸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孙某某的决策下,以虚假的手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数额达6775890元,涉税金额984531.0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的规定,被告单位及孙某某已构成虚开普通发票罪。
并判决:一、被告单位北京市东城区X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不服,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上诉。
【律师观点】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孙某某进行二审的辩护工作。
孟律师作为知名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虚开普通发票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着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案情,并对一审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做了仔细的分析。
孟律师认为原判认定孙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属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条款是2008年刑法修正案的新增条款,条款仅规定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二个量刑幅度,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只有立案标准的规定。因此,原判认定构成虚开普通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孟律师认为上诉人系初犯,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人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北京市东城区X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其为了北京市东城区X商贸有限公司能够在北京AA银行获得贷款,个人决定,以虚假的手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达6775890元,涉税金额达984531.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的规定,孙某某及北京市东城区X商贸有限公司均已构成虚开普通发票罪。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改判: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普通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