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安排工作,北京刑事律师提出自首情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后免除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和时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吴某(另案处理)的同学关系,让吴某帮忙将韩某某的朋友赵某(另案处理)儿子赵小小安排到法院工作。
吴某在帮助赵小小办理工作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分两次帮赵某将价值1万元的洗浴卡、2万元的购物卡和10万元现金送给了吴某。
2013年12月,吴某将赵小小违规安排到了泽州县人民法院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和泽州县人民法院院长吴某的同学关系,帮助赵某让吴某为朱的儿子安排工作,介绍赵某向吴某行贿1万元的洗浴卡、2万元的购物卡和10万元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韩某某的亲属委托了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案情,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
孟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且被告人在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故建议法院考虑案件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在审理并采纳孟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