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吴某找到被告人祝某为自己所在的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12月18日,被告人祝某作为北京AAAA集团总经理,在明知该公司与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王×1以北京AAAA集团名义为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5157.9元。
二、2008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某利用担任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并负责该公司承接的“顺义区驻首都机场综合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职务之便,伪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的签名变更工程合同,致使工程甲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将本应支付给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073604元工程款汇入被告人孙某个人设立的北京川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赃款尚未退赔。
被告人孙某、吴某于2012年7月1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祝某、王×1于2012年7月9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祝某、王×1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侵占的赃款尚未退赔。
检察机关认为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被告人祝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孟律师作为专业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办理过许多重大刑事案件。
孟律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孟律师认为被告人祝某辩称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吴某的地址,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内容和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吴某、祝某、王×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判决: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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