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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宏律师
刁宏律师
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2010连胜案例五,历时2年,险中求胜

合同纠纷2010-11-19|人阅读
2009年的小年夜,小黄急匆匆找到律师咨询刑事问题。2006年至2008年底,小黄与中国某大型国有公司上海分公司(500强)签定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资金,小黄提供境内外客户,将境外各类矿产品购入后在国内销售。2008年下半年由于爆发金融危机,矿产品价格由高峰突然跌落谷底,随着损失的扩大,双方矛盾开始激化。该公司甚至向浦东公安局报案,称在业务活动中发现有行贿、受贿行为,当天浦东警方已经对小黄进行了问话。最终律师为其化解了这场危机。 做为还击,2009年7月,小黄正式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经营合同期间的利润,当时其预计利润约300万元人民币左右。9月对方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其承担经营其期间的亏损1000余万人民币,并保全了其个人存款、房产、车辆。 在立案时,律师为原告先行解决2个问题,第一是诉讼成本,第二是立案的基本证据及形式。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一定风险,先向法院提二笔业务的诉请,开庭前再增加诉讼标的,既能为减少当事人的负担,还能麻痹对方,降低诉讼风险。第二,由于小黄手里的业务合同不齐,且多为外文及复印件,如果冒然诉讼,风险较大。律师先起草了中英文征询函,向其境外客户投递,这样前期工作历时一个月左右,向法院诉讼的基本证据就形成了。 浦东法院受理后,承担法官先通过简易程序对案情有了大致的了解,11月承办法官将审理程序转入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由于我方在庭前向法院提交了所有盈利合同的征询函,迫于无奈,对方向法院提交了大部分的涉案合同、提单、质检及票据证据。律师将证据意见分为二点:第一,我方有利的证据没有意见,第二,对于对方其他证据,由于是外文的,不符合我国民诉法规定,质证意见就是不予质证。对方律师及负责人当时脸色大变,法官暂停审理。 由于对方隐瞒了部分业务,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法院向海关、银行等调查取证。面对法院压力,对方提交了全部的材料。 2010年春节前,法官决定将本案材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标的收取了38万的审计费用,2010年8月审计结果出来了,小黄对自己的情况过分乐观。审计结果是我方还需支付给对方损失近120万元。面对现实,律师向对方提出调解意见。律师的意见是第一,本案部分某矿产品,按规定没有环保证是不允许进口的。该类业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的损失也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跟境外公司的签定合同的是被告属下的香港公司,即便业务存在亏损,也跟本案无关,被告无权代为追究。第三,本案对方的证据存在问题,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为此,律师提出调解方案,双方互不追究,诉讼费用各自承担。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的具体细节,由于涉及秘密,许多不便公开。但是,本案之所以能争取到这样的结果,跟律师的经验、阅历是分不开的。证据交换时,对方律师甚至私下反问刁律师,为什么你们就提交这些证据,刁律师回答,我们目的是要利润,亏损跟我们没有关系。正是由于律师在诉讼中掌握了主动,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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