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临时外出加班受伤是否算工伤
某某是某销售公司销售代表,主要工作内容为开发、维护销售网点和处理客户投诉。2011年8月?日是其的休息日,他在家中接到客户电话投诉,反映问题。某了解情况后,立即驾驶助动车赶赴客户经营场所处理投诉事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 事后用人单位认为某该次受伤不属于工伤,拒绝为某申请工伤认定。丁某于2011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某受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该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维持认定结论。 启示与思考: 本案的实质是对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判断和认定。 一方面,某作为用人单位的营销人员,特殊的工作性质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决定了他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因此对此类职业的工作时间,要作更广义的理解。 另一方面,某的“外出”是基于本职工作的需要,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某本着对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的积极态度,在接客户投诉后,不惜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虽然用人单位未下达任务指派,但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加以综合判断,认定其因工外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