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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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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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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假一退三

其他2014-11-03|人阅读

王先生通过电视购物网站购买了一袋声称为“有机食品”的新疆灰枣,但网站却无法提供有机食品认证书。无独有偶,夏小姐在同一购物网站订购了一套葡萄籽油产品,使用后也没有出现宣传中的神奇效果。王先生和夏小姐均认为购物网站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杨浦区法院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购物网站按“退一赔三”的标准退赔货款。

【案件回放】

2012年12月,王先生看到某电视购物网站正在销售某款新疆灰枣,价格为85元一袋,并声称该枣具有“绿色时尚优势:若羌绿洲独处茫茫戈壁沙漠之中,少有病虫侵扰,是天然的绿色有机食品”。王先生于是通过官网购买了一袋灰枣产品,但食用后却发现这款号称“有机食品”的灰枣在口感上与一般红枣无异,王先生对该款灰枣是否为货真价实的“有机食品”提出了异议,网站虽坚称产品经过有机食品认证,却借口涉及商业秘密始终未提供认证书。

2013年1月,夏小姐在同一电视购物网站上看到一款葡萄籽油产品,描述中宣传该葡萄籽油具有“润泽、柔软肌肤;能抵抗紫外线的侵害、预防皱纹和下垂;增进血管管壁弹性、预防血管粥样硬化、降低胆固醇堆积……”等多种功效。夏小姐遂花费340元购买了一套4瓶的葡萄籽油,此后,夏小姐更是涂抹、服用双管齐下,但直到产品用完都没有出现宣传的“美容、预防皱纹、防下垂”等效果。

购物网站经举报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王先生与夏小姐随后将购物网站告上法庭,要求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杨浦区法院审理认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王先生与夏小姐通过网站购买生活消费的商品,符合消费者的主体资格,网站夸大宣传,隐瞒了产品真实情况,因此王先生与夏小姐的诉请应予支持,最终判决网站分别退还两人货款85元、340元,并各赔偿500元、1020元。

【以案说法】

问:面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对消费者作出保护?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了退还产品价款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新消法》更是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升级到“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辞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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