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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田律师
郭田律师
重庆-重庆
主任律师

挂靠车辆的驾驶员与挂靠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工伤2015-05-12|人阅读
案情:  2012年6月,张某某出资购买3辆重载货运汽车并挂靠在被告祥圣运输公司名下,原告卢某经其表哥介绍于8月受雇于张某某为其货运汽车驾驶员。同年11月某日晚,卢某驾驶张某某实际所有的车辆与对向越过中心线行驶的卡车相撞,造成卢某重伤、卡车驾驶员轻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不久,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祥圣运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事故货运汽车是张某某出资购买后,挂靠在祥圣运输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事运输经营。该车辆产权属于张某某,并由其实际控制支配运行,其在经营上独立自主,自负盈亏,某运输公司无权支配。卢某是张某某聘请驾驶该货车的司机,仅为张某某个人提供劳务,卢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并不受祥圣运输公司的安排和约束,也无需向该公司汇报工作成果和工作业绩,该公司亦不向卢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人身上、经济上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祥圣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卢某与祥圣运输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是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隶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隶属性。结合到本案,卢某是张某某聘请驾驶该货车的司机,仅为张某某个人提供劳务,卢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并不受祥圣运输公司的安排和约束,也无需向该公司汇报工作成果和工作业绩,该公司亦不向卢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人身上、经济上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同时,本案中祥圣运输公司与卢某之间没有进行劳动关系口头或书面上的合意,也没有实际用工。因此,原告卢某与被告祥圣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案是否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之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笔者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该答复。虽然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但由于个案之间的差异性,我们也不能盲目适用,还是应当回归到每个案件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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