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姜俊律师
姜俊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未进行登记是否享有居住权

离婚2021-10-14|人阅读

真实案例:2021年4月,王如(化名)与妻子张丽(化名)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双方回迁得到的一套房产赠与双方共同的未成年儿子,且孩子由张丽抚养,王如和张丽均对该套房子有居住权,但在房产具有办理产证的情况下,双方有义务将房产证办至孩子名下。离婚后,双方均按协议约定对该房子进行居住,但不久男方不满女方带亲戚过来住,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男方的居住权,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男方对该套房产具有居住权,并要求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男方损失费。

律师辩论观点:女方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详细听女方陈述了案情,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最后认为男方并未享有法律规定的居住权,且女方未侵权男方的居住权,男方要求女方对其进行赔偿也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首先,本案中涉及的房产,目前还没产权,属于权属不明,无法确定所有权人;其次,居住权需要依法登记才成立。故综上,男方依法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故女方也不存在侵犯男方居住权的说法,最后依法驳回了男方对女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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