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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俊律师
姜俊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保护自己?

离婚2011-05-27|人阅读
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保护自己?

案情介绍: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很快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老田暗自对第二春的降临喜悦不已。老田是一所重点中学的语文老师,临近退休,小李是外来的打工妹,在一家超市收银,同居没多久,小李担心老田将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这样写道:“老田借小李10万元人民币,该10万借据是老田对小李赔付的青春损失费。”老田也没多加思索,爽快地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夫少妻地恩爱有加,可是语文老师出身的老田在生活中喜欢来点烂漫情调。而勤劳劳朴素的小李却讲究生活实在,不但没有惊喜,反而对老田的小情调絮絮叨叨,觉得浪费,让兴致盎然的老田倍感失望。后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爱好截然不同经常争争吵吵。有一天老田向小李提出分手。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不合,就同意了。小李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了老田几年,浪费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越想越觉得自己划不来。这时候,小李突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小李认为这是自己的一个机会,于是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10万元。

老田无奈只好应诉。在法庭上,老田称自己是在小李的胁迫下签下的借据,协议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自己根本没有欠小李一分钱。但老田无法出示自己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写下借据的证据。法院最终根据那张“借据”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写下协议和借据是老田的真实意思,判决老田还给小李10万元钱。

老田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当时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实老田给小出具的借据,是老田承诺要赔偿小李的青春损失费,老田和小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田没有向小李借款的事实。法官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就是因为双方之间有一份协议,这份协议说明了10万钱借据是老田给小李的青春损失费,不是真实借款,所以协议内容直接否定了老田与小李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田与小李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二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问题1: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

解惑: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常有发生,并且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甚至还有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且以女性提出该请求占到绝大多数。

但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的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的。其实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关系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一方向另一方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情况,表面上看,这样的赔偿金性质上和青春损失费有类似之处,但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下,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折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上述案例中,法官根据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请求。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一但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和我们的传统道德有所冲突,所以,法律上必然不会承认青春损失费。

问题2: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保护自己?

解惑:既然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很难被承认,同居关系也不被法律所保护,那么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怎样才能够保护好自己呢?其实,本案的纠纷中,小李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这样的方法是欠妥当的,因为老田与小李之间确实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这种以形式上的借款方式来达到实质上的赔偿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实同居关系虽然是一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关系,但是同居的过程中也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比如说,在同居关系发生之时,往往一方(多为男方)会承诺如果一旦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就给予对方多少价值财物,比如金钱或者说是房屋、汽车等等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作为青春损失费,这个时候承诺的一方往往信誓旦旦,而对方也是深信不疑。从法律上看,我们可以把这种承诺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者是终止恋爱关系为条件的,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样的赠与合同是被法律所承度的。在本案的纠纷中,如果老田承诺在双方解除关系的时候赠与小李10万元而不是通过借据的方式,那么小李在老田拒绝给予10万元赠与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老田支付,如果在老田作出赠与承诺的时候让老田写下书面的赠与合同的话,那么在诉讼的举证中,对自己就更为有利了,这样就避免了本案中小李的尴尬了,对同居关系中女方的利益也是一种保护。

在这里,我不得不提醒青年人,特别是女性青年,两性交往是个人的事,同居关系也不是违法关系,但是不表明法律就赞同同居关系,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有在夫妻关系中,对于女性的保护才是最为充分的,而在离婚的时候,法律也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女性进行保护,而这一切在同居关系中都不适用的。所以,在开始同居关系的时候,就应该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在同居关系中,如果对方作出承诺,就要注意留下必须的证据,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前提是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而本案中小李的做法是相当不可取的,要学会用法律所允许的形式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保护自己?

案情介绍: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很快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老田暗自对第二春的降临喜悦不已。老田是一所重点中学的语文老师,临近退休,小李是外来的打工妹,在一家超市收银,同居没多久,小李担心老田将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这样写道:“老田借小李10万元人民币,该10万借据是老田对小李赔付的青春损失费。”老田也没多加思索,爽快地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夫少妻地恩爱有加,可是语文老师出身的老田在生活中喜欢来点烂漫情调。而勤劳劳朴素的小李却讲究生活实在,不但没有惊喜,反而对老田的小情调絮絮叨叨,觉得浪费,让兴致盎然的老田倍感失望。后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爱好截然不同经常争争吵吵。有一天老田向小李提出分手。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不合,就同意了。小李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了老田几年,浪费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越想越觉得自己划不来。这时候,小李突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小李认为这是自己的一个机会,于是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10万元。

老田无奈只好应诉。在法庭上,老田称自己是在小李的胁迫下签下的借据,协议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自己根本没有欠小李一分钱。但老田无法出示自己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写下借据的证据。法院最终根据那张“借据”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写下协议和借据是老田的真实意思,判决老田还给小李10万元钱。

老田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当时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实老田给小出具的借据,是老田承诺要赔偿小李的青春损失费,老田和小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田没有向小李借款的事实。法官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就是因为双方之间有一份协议,这份协议说明了10万钱借据是老田给小李的青春损失费,不是真实借款,所以协议内容直接否定了老田与小李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田与小李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二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问题1: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

解惑: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常有发生,并且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甚至还有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且以女性提出该请求占到绝大多数。

但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的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的。其实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关系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一方向另一方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情况,表面上看,这样的赔偿金性质上和青春损失费有类似之处,但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下,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折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上述案例中,法官根据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请求。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一但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和我们的传统道德有所冲突,所以,法律上必然不会承认青春损失费。

问题2: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保护自己?

解惑:既然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很难被承认,同居关系也不被法律所保护,那么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怎样才能够保护好自己呢?其实,本案的纠纷中,小李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这样的方法是欠妥当的,因为老田与小李之间确实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这种以形式上的借款方式来达到实质上的赔偿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实同居关系虽然是一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关系,但是同居的过程中也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比如说,在同居关系发生之时,往往一方(多为男方)会承诺如果一旦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就给予对方多少价值财物,比如金钱或者说是房屋、汽车等等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作为青春损失费,这个时候承诺的一方往往信誓旦旦,而对方也是深信不疑。从法律上看,我们可以把这种承诺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者是终止恋爱关系为条件的,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样的赠与合同是被法律所承度的。在本案的纠纷中,如果老田承诺在双方解除关系的时候赠与小李10万元而不是通过借据的方式,那么小李在老田拒绝给予10万元赠与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老田支付,如果在老田作出赠与承诺的时候让老田写下书面的赠与合同的话,那么在诉讼的举证中,对自己就更为有利了,这样就避免了本案中小李的尴尬了,对同居关系中女方的利益也是一种保护。

在这里,我不得不提醒青年人,特别是女性青年,两性交往是个人的事,同居关系也不是违法关系,但是不表明法律就赞同同居关系,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有在夫妻关系中,对于女性的保护才是最为充分的,而在离婚的时候,法律也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女性进行保护,而这一切在同居关系中都不适用的。所以,在开始同居关系的时候,就应该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在同居关系中,如果对方作出承诺,就要注意留下必须的证据,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前提是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而本案中小李的做法是相当不可取的,要学会用法律所允许的形式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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