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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俊律师
姜俊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婚房的增值部分我们应该共享!

离婚2011-06-10|人阅读

婚房的增值部分我们应该共享!

小张(男)和小朱(女)因工作而认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并陷入了热恋。半年后,热恋的二人即步入发婚姻殿堂。但是,由于婚前接触的时间很短,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淡薄。后来,小朱发现小张有了外遇,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小张变本加厉,与第三者同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小朱向法院提起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焦点在于财产的分割上。在婚前一个月,小张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5.3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小张要把26500元归还小朱,在这一点上,双方没有争议。但是,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据专业评估所评估,这套商品房目前已经升值,其市场价格大约为53万多元。小朱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小张不仅要支付26500元给小朱,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这,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小张还要支付35000多元给小朱。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产生,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也就是向银行的借款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婚后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付出,还贷的部分中包含对方一半的权益,离婚时一方要返还给对方。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除外。

实践中,很多人主张房屋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我们认为,对于共同还贷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是,那么共同还贷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两人通过对房屋装修使房屋增值就是典型情况。如果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因为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学者们又对此看法不同,导致了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操作,如果读者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部门或者是律师事务所的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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