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要信仰,法律也要信仰!法官的内心确信不一定是建立在精细证据审查为基础,法直觉、生效判决等因素,会影响其内心确信。我辩护的邓某某组织他人偷渡案,邓零口供,但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其有罪。理由:1.邓虽然否认组织梅某某偷渡,但在2018年6月与梅有联系,讨论过偷渡的路线、介绍人等事宜,梅到境外与其有见面。这些,虽不能直接证明组织了偷渡,但属于相关事实。“狡猾的狐狸”引起“猎人”的怀疑。2.梅某某出庭作证,直接指证邓某某是偷渡组织者,联络买机票、到昆明机场接机、过境经过等,与其他多位偷渡者的证言基本印证。3.间接的客观性证据佐证。经查,邓某某在2018年6月20日,有购买福州至昆明南的高铁车票,当晚在边境南伞镇的住宿记录,与指控事实的时间印证。4.下家梅某某等人的生效判决书中认定了邓某某是全案偷渡人员的“蛇头”。总之,尽管辩护律师对证据提出否定质证意见,但法官综合判断邓某某是“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