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一审支持工伤患者196918.89元
廖先生本身系贵州人,但一直以来远离家乡在东莞生活和工作。2018年6月份开始,廖先生在东莞市谢岗镇一家福建人夫妻开的小规模公司从事磨床工作,每月下来能拿到工资9000元左右,公司未购买社保,更不用说公积金,也未与廖先生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6日,廖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到谢岗镇某医院医治。同年10月份,公司为廖先生购买社保,且公司与廖先生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6日。2022年5月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廖先生为工伤,2022年7月28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本来,廖先生还需要二次手术,但公司拒不肯为廖先生出医疗费。廖先生受伤前的工作劳动强度较大,由于手伤,廖先生无法从事之前的工作,公司无其他工作安排给廖先生,也无意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廖先生九级工伤的工伤待遇。廖先生无奈,委托到我帮助其走法律途径维权。申请仲裁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谢岗仲裁庭裁决支持了廖先生总计人民币197038.89元,基本支持了廖先生的请求。而无意赔偿的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公司不予支付廖先生任何钱款。一审受理后,择期开庭审理,公司主张“廖先生自己不购买社保”,主张“廖先生于2021年5月6日入职”,主张“廖先生工资仅有3千余元”等。总之,公司的主张与事实大相径庭。公司未委托律师,由实际经营者自己参加开庭,在庭上表现得“很能行,很能辩”。但是,“事实胜于雄辩”,法院采信的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是靠“雄辩”和“狡智”杜撰的事实。最终,一审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廖先生总计人民币196918.89元,仅比仲裁裁决少了120元。这个由公司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最终并没有减少公司的赔偿金额,只是拖长了案件的时间。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启示是:诉讼是有规则的,在法庭上自作聪明是于事无补的,
法院采信的是有证据支持和禁得住质疑的事实,试图用自己的机智和应变来扭曲事实蒙蔽法庭并不可行,那终将是徒劳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