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振超律师
杨振超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吴某诉刘某交通事故一案

其它2021-09-30|人阅读

吴某诉刘某交通事故一案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辅助医疗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0755.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豫 A号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故被告刘某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豫 A 号车辆在被告某财险滁州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某财险广东分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某财险滁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财险广东分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电动车损失共计 91738.18 元;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 28694.48 元;

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省分公司 78854.42元;

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81 元,由被告刘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被告:郑州某货物运输有限公
#其它
人看过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
#其它
人看过
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其它
人看过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法院裁判规则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法院裁判规则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经过杨律师二审代理以及辩护,刑期由10年减为7年,减刑3年。下附判决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其它
人看过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法院裁判规则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欠款人追偿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欠款人追偿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郑州XX货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
#其它
人看过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欠款人追偿
关于解除合同索要赔偿金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诉请求:
#其它
人看过
关于解除合同索要赔偿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