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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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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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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

其它2021-09-30|人阅读

苏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

申请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杨振超,男,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清艳,女,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苏某诉被申请人新密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 日入职到被申请人处,任职可持续发展部,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给申请人缴纳相关社会统筹、医保等费用,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主动离职。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申请: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6月1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8604.01元;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缴纳的社保金 8415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750元。

仲裁庭查明:一、2021年1月1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可持续发展部门工作,2021年6月17日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 5090.3元;三、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庭认为:一、因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庭按照申请人每月实际收到的工资计算;二、因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应当向申请

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7774.31元,经济补偿金2545.15元,共计 30319.46元;

二、支付方式:被申请人自接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本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如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新密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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