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姚增坤律师
姚增坤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在读大学生亦可就业——未毕业提供劳务不必然属于实习

劳动争议2011-06-16|人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现如今,在读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实习已成为定律和常规,但他们能否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单位提供劳务后能否得到劳动报酬?发生纠纷后能否通过劳动法维权?对此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和答案,1013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首次以判决确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明确肯定:大学生亦可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并据此判决用人单位——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该学生小刘可自今年21日至311日的工资1847元。 原告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从该大学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小刘于今年1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10日恒紫金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11日因为恒紫金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由于恒紫金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至今不付。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恒紫金投资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小刘诉至宣武区法院,要求支付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资并向他赔礼道歉。 恒紫金公司认为作为尚未毕业的小刘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恒紫金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18日至3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恒紫金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恒紫金提出的无入金量就无底薪的说明,由于该项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现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案情简介:黄小姐所在的单位是按照末位淘汰来考核每个员工业绩的,如果连续三个月都排倒数5名,则要被炒鱿鱼,她认为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合理。解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内退人员再择业 劳动关系起纷争
案情简介:某养殖公司与内退人员王某对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因此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结此案,双方确认劳务关系成立,养殖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内退人员再择业 劳动关系起纷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小王是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一名检验员,于2007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装公司因订
#劳动争议
人看过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应聘者伪造证书实现就业梦,劳动合同被判定无效
案情简介:原告为北京一家生活用品公司,其诉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应聘者伪造证书实现就业梦,劳动合同被判定无效
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案情简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
案情简介: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擅自“跳槽”的面点师傅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
#劳动争议
人看过
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