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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新东律师简介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

申律师简介

申丙丙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现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168118,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办理各类诉讼以及非诉案件数百起,并先后担任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万诚保险代理公司、东莞千鸟食品有限公司(天母蓝鸟咖啡)、大麦客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忠柏彩印工艺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赢得了众多客户好评,曾受邀作客东莞阳光网、东莞电台录制节目并当场解答提问,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特邀值班律师。 专注致力于: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公司法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本律师办案宗旨:以专业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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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股是否退还

    不会退的,但如果有拖欠的分红,你可以追索。

  • 公司股权确认

    该法人可以用股东和法人的身份去处置公司的财产,因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在法院对你确权之前,他有权。但你有权事后追究他的责任。

  • 退出合伙企业的程序

    先找到退伙的理由,再进行结算。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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