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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思强律师
程飞鹏律师
潘思强,男,汉族,安徽合肥知名律师,安徽虹途律师事务的合伙人,自执业以来,始终以“肩挑正义,心存悲悯”自勉,通过大量刑事案件的积累,形成了深厚扎实的法律知识素养及犀利精辟的法庭辩论风格。潘思强律师致力新型、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其在熟悉法律和了解案情基础上提出的律师意见、辩护意见采纳率极高,辩护效...
擅长各类诉讼,主要专业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 思维敏捷、反应迅速、涉及面广、专业特色 ...
律师文集
客户咨询
请问我老公进看守所之后被取保、因聚众斗殴事件被抓、本月才开庭当时没被收监、之后没两天才收监的、还没拿到判决书、现在有可能判缓吗?或者减刑什么的、不是主犯
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要判实刑所以才收监,如果之前有过前科,判实刑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
公安抓到了一帮犯罪分子的时候其他人都拘留了但是放了其中两个因为犯案她们没有在场却有关联10几天后公安叫这两个人去报到其中一个被拘留了一个月另一个没事放出来后又有监外执行但他回家了没去报到他1
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见义勇为被犯罪人伤害致人死亡
建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工伤中怎么赔偿,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损失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植骨手术造成脑出血是否是医疗事故
为何植骨,后为啥脑出血? 详情致电13060265555(重庆)
非法营运法律责任,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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