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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龙

翟志龙律师

王红纪

王红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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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龙律师简介

翟志龙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长期担任部队的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教学和安全保卫工作;2000年转业到石家庄市司法局,从事法律援助工作;2002年初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河北方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从一名军人到一名律师,岗位和工作内容都变了,但他要求自己,共产党员的本色不能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为了报答党和部队的培养教育,回报社会,更好地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2005年6月,他主动要求到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值班,在这里他用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自己喜爱的工作中,把法律援助的职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为老百姓办实事、排忧解难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认真负责,耐心细致,...

王红纪律师简介

王红纪,男,1976年出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级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拥有成功代理案件和服务法律顾问单位的丰富执业经验,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十届专业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芜湖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专业委员会涉外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和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红纪律师在二十余年律师生涯中,广泛接触和涉猎民事、刑事、行政诸领域的诉讼仲裁业务,和公司、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资等商事法务,以及企业商务谈判、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事务,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各类法律专业知识。王红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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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不应扣钱是不是工伤

    属工伤,不应扣钱。

  • 执行 期限,执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据此,你可要求案件承办人说明未能在期限内予以执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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