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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人在江苏连云港市工地工作,手脖骨裂,老板不想管,我现在在黑龙江,我该咋办
你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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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三天自动离职是不是有工资发
你好,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周于炜律师 周于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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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本地职工医保去上海做人工髋关节能报销多少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周于炜律师 周于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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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市八级工伤赔偿
【温馨提示】具体的赔偿数额要看各个地区的标准。八级工伤的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其他费用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法律依据:【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温馨提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温馨提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温馨提示】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保定律师 保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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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连云港市有哪些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合法的伤残鉴定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小组。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属于属地管辖。 1、走司法程序的,应当由法院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注:伤残鉴定,就是伤后伤残程度鉴定,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等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时,就需要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来进行索赔。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威海律师 威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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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工伤认定后单位赔偿标准是什么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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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 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晋城律师 晋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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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工伤认定后单位赔偿标准是什么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唐山律师 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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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br/> 1、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书;<br/> 2、有关部门收到申请之后,对资料进行审核;<br/> 3、有关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以及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br/> 法律依据:<br/>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br/>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br/> 第十八条第一款<br/>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br/>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br/>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br/>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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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共同居住子女离婚时能否分割父母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
22.97元;2、四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腾退补偿的各项利益2133523.53元(已扣除张某的购房款240900元),并支付2019年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133523.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于2008年12月11日与被告赵某君登记结婚,并在结婚后当月将户口迁入被拆迁房屋处即北京市朝阳区某号,依法拥有该村的选民证和股权证。婚后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君出资共同建设该房屋的二层,并出资修缮一层,用于居住直至离婚。2018年该房屋被纳入“区改造项目”的腾退补偿安置范围内。后张某与赵某君因性格和生活观念等存在巨大差异,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9月10日,贵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准予张某与赵某君离婚,婚生子赵某林交由张某抚养,婚生子赵某文交由赵某君抚养。但该份判决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腾退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故针对该腾退补偿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根据人口登记表和张某的购房协议书,了解到二原告二原告有获得腾退补偿利益的资格。因婚姻关系解除导致被腾退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具备分割的条件。结合补偿协议书和二次结算协议书以及补偿细则可以获知,二原告针对总补偿款以及安置房享有三分之一的安置利益。首先,二原告有作为受补偿认定人口的资格。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人口的认定的第一款第五项“户籍在被腾退村且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第一项“原籍和户籍均在被腾退村的人员”之规定,据此应当分别认定原告张某、赵某林为本次腾退补偿范围内的认定人口。关于原告张某被作为认定人口的证明,还可从2018年12月7日张某签订的《安置房项目期房购房协议》(以下简称《购房协议》)中确认。然而,因被告私扣,原告赵某林至今未得到本应得到的安置房,二原告亦未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另,二原告与被告赵某君、赵某文同属一个自然户。根据《细则》第三条之自然户的认定“户籍在被腾退村且腾退公告之日年满18周岁或认定人口可认定为一个自然户,其配偶及其直接衍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均属于同一自然户范围。本《细则》生效之日后办理离婚手续的认定人口,原配偶双方仍按照一个自然户认定”之规定被告赵某君、赵某文与二原告应当同属于一个自然户。被告赵某良王某属于一个自然户。其次,关于二原告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及对应的补偿费用的问题。根据《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凡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乡级两级共同批复的建房手续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的被腾退人,在腾退规定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可按照其被腾退院落内的每个自然户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标准,累加后确定控制标准面积”的规定可知,1982年之前划定的宅基地,每户拥有最高不超过0.4亩的建房用地标准,而在此之后,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又依据自然户的认定和《细则》的规定,被告赵某良、王某作为一个自然户的房屋补偿面积应为267平方米,而二原告与被告赵某君、赵某文作为一个自然户的房屋补偿面积应为167平方米。故在此次房屋腾退中,二原告理应获得167平方米房屋补偿面积所对应的腾退补偿费、腾退奖励费(放弃二层只奖励)、腾退补助费及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等腾退补偿利益。除此之外,依照《细则》,原告赵某林作为被认定人口还可获得50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二原告补偿和奖励等利益被被告方侵害。四被告将二原告排斥在腾退补偿协商与签约之外,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致使原告赵某林未获得任何腾退补偿利益,原告张某仅获得55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其余合法权益均被被告非法占有。经过原告方多次索要,依旧未果。该种将二原告的补偿利益据为己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实体补偿权益,故依法应当将属于二原告的财产利益予以返还。被告辩称赵某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1、定向安置房均为期房,现在未交付,也未建成,因此不存在按照市场价格向赵某林返还房屋折价款。关于赵某林应享有的50平米定向安置房份额,赵某良同意自赵某林年满十八周岁起配合赵某林办理过户手续,登记至赵某林本人名下。2、不同意二原告要求返还腾退补偿的各项利益及利息。理由为,按照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张某应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为提前签约奖60000元、二次搬家费1000元、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108000元,共计169000元,张某应得安置房面积为50平米,相应购房款为219000元。购房款也由赵某良支付。因此结算下来,张某应向赵某良返还差额50000元。赵某林应得拆迁补偿利益为提前签约奖60000元、二次搬家费1000元、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180000元,共计241000元,赵某林应得安置房面积50平米,相应购房款为208000元,由被告赵某良支付,因此结算差额,赵某林应得利益为33000元。鉴于33000元应当由张某和赵某君建立联名账户共同保护其利益。3、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为赵某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为赵某良所建。房屋所有权也应当由赵某良享有。张某和赵某君结婚后搬到房屋内居住,但没有法律规定,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原告也从未出资建设二层和修缮一层,其所属情况和事实不符。依据相应拆迁实施细则,按照被腾退人房屋补偿面积,被腾退院落对应营业执照为标准计算的拆迁补偿利益均应归赵某良所有,和二原告无关。二原告仅享有按照认定人口为标准计算的相应利益。张某应分得的安置房屋面积为50平方米,但其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面积为55平方米,多出的5平方米安置面积应属于被告共有。原告张某应按照3万元每平方米的现值补偿给被告15万元。王某辩称:同赵某良的答辩意见。张某和赵某君结婚后对我们家的房屋一分钱都没投入过。赵某君、赵某文共同辩称:同赵某良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赵某良、王某系赵某君之父母。赵某君和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即赵某林、赵某文。赵某君和张某于2019年9月10日离婚,赵某林由张某抚养,赵某文由赵某君抚养。2018年11月11日,第三人(腾退人,甲方)和赵某良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一、腾退依据。《区改造项目腾退补偿政策》、《改造项目住宅房屋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二、安置方式。乙方选择的腾退补偿安置方式是:定向安置方式。三、被腾退房屋情况。(一)房屋情况。乙方被腾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以下称某号院),控制标准面积463.00平方米,房屋补偿面积461.68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664.5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情况。乙方现有认定人口6人,分别为二原告及四被告。四、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合计5658037元。其中环境贡献奖230840元,未有二层补偿奖励费1154200元,未超占奖励费646352元。五、其他腾退奖励费、腾退补助费。甲方支付乙方其他腾退奖励费、腾退补助费合计465233.60元,其中包括:提前签约奖360000元、搬家补助费15233.60元(其中一次搬家费9233.60元,二次搬家费6000元)、一次性综合移机费10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80000元。六、腾退补偿款。第四条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与第五条其他腾退奖励费、腾退补助费共计6123270.60元。2019年1月25日,第三人和赵某良签订《二次结算协议书(整体搬迁配合奖、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被腾退人享受100000元整体搬迁配合奖。被腾退人选择期房2套(3年期),涉及认定人口2.5人,期房2套(5年期),涉及认定人口3.5人,按照上述办法,期房周转补助费900000元。定向安置房四套,安置面积共计320平方米。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均从《补偿协议书》和《二次结算协议书(整体搬迁配合奖、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确认的补偿款共计7123270.60元中扣除,剩余补偿款由赵某良领取。安置房屋目前均在建设当中。其中,张某作为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为4580元,房屋成交总价为240900元。根据《改造项目腾退补偿政策》、《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因安置房规划方案审批原因导致购买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购买安置房面积的,每个被腾退院落中所有认定人口的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购买安置房面积20平方米。标准安置面积部分的安置房购买均价为4500元/平方米。张某称,其结婚的时候只有地面一层的房屋,婚后户口迁入并建设了二层的房屋,就此,张某提交照片及证人证言等为证;四被告对此不认可,认为某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赵某良,赵某良夫妻建设了房屋。张某结婚后才搬入房屋内居住。二层亦是赵某良出资。且在拆迁补偿时,放弃了二层房屋,选择未建设二层的补偿。裁判结果一、被告赵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赵某林安置补偿款共计四十四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二、驳回原告张某、赵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某号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赵某良,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基于《改造项目腾退补偿政策》、《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对某号院落拆迁所得利益享有相关权利。根据上述政策、细则及第三人作出的说明,张某在《补偿协议书》所应获得的补偿款有提前签约奖60000元、二次搬家费1000元。张某作为购房人购买了55平米的房屋,根据《二次结算协议书(整体搬迁配合奖、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张某享有的定向安置周转补助费为3000元/人/月*36个月=108000元。赵某林在《补偿协议书》所应获得的补偿款有提前签约奖60000元、二次搬家费1000元;赵某林未作为购房人购买房屋,四被告按照5年期计算赵某林的安置周转补助费为180000元,法院不持异议。整体搬迁配合奖法院在各安置人当中平均分配,张某、赵某林共计享有33333.33元。以上共计443333.33元。拆迁款均由赵某良领取,故法院判决赵某良向二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关于安置住房,尚在建设当中未交付使用,故法院难以就安置住房以及安置住房折算的房屋价款进行分割。关于赵某良为安置房屋所支付的房屋价款法院在本案中亦以不处理为宜。双方可待安置住房交付使用之后就安置住房及房价款等另行解决。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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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村迁入的配偶能否离婚时能否分割父母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
属物共计98443元、奖励费300070元、拆迁补助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某刚是母子关系,被告孙某丽为被告张某刚的前妻。2016年11月份,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拆迁,原告、被告均为拆迁安置人员。在拆迁时,被告张某刚作为代表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并且领取了全部拆迁款。但是被告签署协议后,一直没有将属于原告的优惠面积、优惠政策透露给原告,也未告知原告安置房或者拆迁补偿的情况,更没有将拆迁款、租房补助金等补助还给原告。导致原告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拆迁利益。被告不返还给原告拆迁利益、不告知原告拆迁优惠面积、优惠政策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张某刚、孙某丽、孙某英、周某辩称,根据安置协议等,在本次拆迁腾退补偿中,赵某实际应得补偿款如下:1.赵某应得以4000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50平方米安置房资格,共计支付20万元,赵某这50平方米已经购买完成,由张某刚代为支付,赵某目前为止并未出资支付房款;2.S村委会按每人给予拆迁补助80000元;3.此拆迁院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内北侧一排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间归赵某所有,共26平方米,房屋补偿总面积为463.55平方米,房屋价款578549元,所以赵某应得房屋价款为32450元;4.赵某应得周转补助1500元每月每人,共40个月60000元,2020年4月30日新增周转补助2250元每月每人,共5个月11250元,目前截至2020年9月18日,共计周转补助费71250元。提前搬家奖是每产权院5000元。综上所述为赵某因拆迁应得全部拆迁利益,共计183700元。我方要求召开家庭会议,说明拆迁所得明细并全部给予赵某,但赵某至今不组织开会,所以没有给予其拆迁利益,但一直都保存好,没有挪用,随时可以返还。选择诉讼方式我们可以接受,但是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法院查明2017年1月11日,张某刚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拆迁事宜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口包括:赵某、孙某英、张某刚、周某。其中,第二条约定“认定宅基地面积486.36平方米,补偿宅基地面积486.36平方米”。第三条约定“认定房屋补偿面积463.55平方米”。第六条约定“宅基地腾退补偿总价3920247元,”2020年3月,张某刚与北京市丰台区S村民委员会签订《延期入住周转补助协议》,约定延期周转费补助标准为2250元/人/月,本次延期周转补助费总额为321000元,分三期支付。张某刚称其领取了上述所有补偿款以及延期入住周转费45000元及162000元。《S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第七条: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267平方米,0.4亩),超过标准部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50%予以补偿,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第十四条……选择安置房补偿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6000元/平方米。”C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张父和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刚系二人之子。张父和于1994年1月2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刚与孙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2年3月27日育有一女孙某英。张某刚与孙某丽于2009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一号宅基地原系批给张父和使用,张父和于1978年3月在此院落上建北房六间。1985年经全家协商分家将S村一号院内房屋分给张某刚所有。1989年,张父和、赵某出资将一号院内原有北房六间翻建为北房五间。1993年7月,经相关部门批准,由张某刚、孙某丽出资在该院内新建东房三间、南房五间(其中东数第二间为门道,东数第一间、第五间后改为南侧开门,东数第三间后改为东侧开门)、西房三间(其中北数第一间后改为西侧开门),并在南房东数第三间、第四间北侧建南房二间(其中东数第一间后改为东侧开门)。2006年5月,经相关部门批准,由张某刚、孙某丽出资在该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南侧新建北房一间(后改为东侧开门)和过道,形成现有房屋格局。该院内房屋现部分由赵某居住,部分用于出租。现孙某丽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院落内房屋进行析产,张某刚、赵某、孙某英承认上述事实,同意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村三百二十六号院内北侧一排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间归赵某所有,南侧一排南房五间中东数第三、四、五间、南侧第二排南房二间、西房三间、北房西数第一间南侧的北房一间归张某刚所有,北侧一排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三、四、五间、东房三间、南侧一排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间归孙某丽所有,北侧一排北房五间南侧过道和南侧一排南房五间中东数第二间(门道)归孙某丽、张某刚、赵某共同使用(均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该案件中,法院前往一号进行现场勘验并绘制平面图。本院前往S村委会调取孙某丽作为被腾退人与S村委会就丰台区张郭庄一号腾退事宜签订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认定孙某丽属于非本址原始村民的离婚人员,仅有户籍在本址在册人员,约定S村委会支付孙某丽宅基地腾退补偿总价177000元,包含提前搬家奖5000元、工程配合奖100000元、腾退促进奖50000元,期房补助费22000元。庭审中,赵某主张被告应返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794880元,裁判结果一、张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及房屋价款、拆迁补助、装修、设备、附属物价款、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腾退促进奖、无违章奖励费、未经批准已建二层或地下室补助费、搬家及家电迁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期房补助费、周转补助费共计714032元;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根据C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确认赵某在一号院内享有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间房屋的所有权,且北侧一排北房五间南侧过道和南侧一排南房五间中东数第二间(门道)归孙某丽、张某刚、赵某共同使用。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间房屋在房地腾退平面示意图中显示为50.16平方米,经核实房屋包含走廊。法院按照50.16平方米认定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间房屋的面积并据此计算赵某应当获得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房屋价款及无违章奖励费、未经批准已建二层或地下室补助费。关于各项奖励费、补助费,首先,被告同意给付赵某拆迁补助80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赵某主张的装修、设备、附属物价款、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腾退促进奖、无违章奖励费、未经批准已建二层或地下室补助费、搬家及家电迁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均按照产权院发放,考虑到C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一号院内有孙某丽的房屋且孙某丽已经就丰台区一号腾退事宜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确定赵某应享有奖励费及补助费的数额。期房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按照被腾退人的人数来计算,其中张某刚已经领取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周转补助费共计447000元,赵某应享有四分之一。对于赵某要求给付拆迁补偿款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刚收取了拆迁补偿款,应当将法院确认的款项给付赵某。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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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男,**979年**2月**日生,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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