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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法律咨询价格是多少
法律分析:跟当地的行业指导价有关,各地不尽相同。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络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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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工商部门打电话给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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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罚千万,到底是“委托生产“还是:外协加工”?
在不具备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条件且未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生产场地代加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半成品,系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JXX特公司给予,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600套;2.并处货值金额3672562.5元五倍,即1836281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JXX特公司对壹审判决不服,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中院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院作出贰审判决,JXX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JXX特公司认为,二、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JXX特公司将一次性防护服的部分工序交由案外人李某鸿完成的行为定性混乱,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中明确规定,“委托生产是指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最终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建议按照采购来进行管理,对于采购及供应商的管理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结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可见,将产品部分工序交由第三方完成的方式,则属于“外协加工”,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规定的采购进行管理,不属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监管范围。结合国家药监局的上述规定与本案事实,JXX特公司与案外人李某鸿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委托生产”,应属于“外协加工”,应按生产企业的采购环节进行管理。四、判决未考虑本案发生的背景,对于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未予以关注,导致判决错误。当时进贤人力市场工价畸高,且无法正常招聘到生产工人。JXX特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质保供才将防护服的部分工序交由李某鸿完成,但是原材料的采购、重要生产工序、消毒等均由JXX特公司完成。XX号)。一、JXX特公司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管属于过程性强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不管是自行生产还是委托生产,承担生产任务的公司均应有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或备案,不得擅自变更工序或委托不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否则构成违法。三、JXX特公司错误解读了医用防护服安全、有效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检验指标之间的关系和影响。JXX特公司将本应在经许可的生产场地进行的工序委托李某鸿在不受控的生产场地进行加工,李某鸿生产的半成品医用防护服完成了主题架构的加工制造工序,其裁剪、缝纫、热封工序会影响防护服过滤效率,且非洁环境下完成上述工序会导致医用防护服的生物负载过高,影响灭菌效果。热封工序对操作人员熟练度要求高,在部分生产企业亦将其作为生产的关键工序。个别批次的抽验合格并不具有全部代表性,医疗器械监管遵循全程管控原则。五、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程序合法合规。我局执法人员“唐XX”“周XX”执法证载案件办理及一审庭审中均已展示,且一审中JXX特公司并未提出异议。J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了审核,并出具案件审核表,保障JXX特公司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JXX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文件中对于“委托生产”并未明确进行界定,但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0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指南中明确规定,“委托生产是指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最终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建议按照采购来进行管理,对于采购及供应商的管理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该文件是唯一对于“委托生产”和“外协加工”行为的区分性依据。因此,为了实践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准确适用,在对于第八十六条第(五)项关于“委托生产”的定性时,建议出台相关细则,以体现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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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寿光蔬菜欠款纠纷案例
?我们在2022年的时候代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我方当事人是在菜市场内收菜的,被告从我们这里收购了27万多元的西红柿,货款一直没付,影响了我们当事人资金的正常运转。我们当事人找到我们律师,让我们帮他想方设法把这些钱要回来。因为拖欠的时间太长了,前前后后长达七八年的时间。我们接手这起案件之后就给当事人出了几个主意来采集证据:首先通过在微信上跟对方进行货款对账的方式,把欠款的事实和欠款金额确定下来;另外我们让当事人给对方打电话,通过手机通话进行对账录音,对欠款的事实和金额也分别做了确定。之后我们律师审核这些证据确实充分、确凿无误之后,我们就到法院里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将对方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对方看我们的证据很充分,案件胜诉的几率非常大,也就同意把这些钱都偿还给我们。最终我们顺利的帮当事人拿回了全部的27万元货款,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希望这次案件能对类似的纠纷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能够帮到有这方面困难的人。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赵荣烈律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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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法院审理的东营地区人员盗窃石油案例
道中的石油通过输油软管输送到院落中的油囊中,再通过油囊抽取到油罐车中,用油罐车采取外运的形式,将石油转卖到其他地方,最后这一犯罪链条被警方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判决,我们就是为其中的第二被告进行辩护的律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前后组织三次开庭。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通过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的方式,共盗取300余万元的原油,应当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经过我们律师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我们辩护的第二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在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的情况下,量刑算比较低的,说明我们的辩护比较成功。我们办理过好几起东营地区的犯罪嫌疑人到外地打孔盗油的案件。法院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时一般会以不同的罪名(比如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认定罪名和判处刑期,被判决的刑期是相差很大的。所以具体的刑罚也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分析认定。希望那些有想法以及仍在实施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不要再从事这种行为,不要只看见眼前的好处而忽略了法律的制裁。希望这起案件能对同类案件起到参考作用。有法律疑难,可咨询赵荣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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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弹窗交互达成仲裁条款的认定标准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一、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以弹窗交互方式与投资者达成仲裁条款,应当取得投资者同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交易自由。投资者仅为登录交易系统而点击接受仲裁条款,且未按照约定进行后续交易的,应认定仲裁条款不成立。二、基本案情黄某某自2016年5月起在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现货原油交易”。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的新版行情分析系统于2016年7月29日更新上线,黄某某每次进入交易软件时,系统均默认跳出“风险警示书”的弹窗,其中载明如发生相关争议,“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若您对上述内容不理解或不接受的,请您务必停止交易操作。您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的,视为您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愿意受其约束。”黄某某点击确认同意该提示后方可登录交易系统。黄某某通过交易系统所进行的最后一笔买卖交易操作发生于2016年6月,但在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之间仍多次登录交易系统。后双方发生纠纷,黄某某诉至法院,以在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交易系统中发生的交易不具备合法性为由请求确认交易无效并要求平台公司赔偿资金损失。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则认为,双方已就解决纠纷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权处理本案。三、法院裁判法院认为,系争仲裁条款记载于交易系统弹出的《风险警示书》,而投资者接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前提条件是“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该《风险警示书》系2016年7月29日交易系统更新后出现,而该日期后黄某某仅登录交易系统,并未进行任何实质交易。诉讼中双方对登录交易系统的行为是否符合“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产生不同理解,鉴于该条款系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应采取对投资者一方有利的解释,其中的“交易”应当理解为后续从事理财投资的实质交易活动,而非仅仅登录交易系统的操作。因此,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风险警示书》中关于达成仲裁合意的条件。此外,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应当以自主、自愿的方式作出。投资者从事理财投资过程中,随时登录交易系统并查看账户相关信息,系其必须进行的操作。涉案交易系统更新后,黄某某一旦登录,《风险警示书》即以默认弹窗方式出现。如果黄某某不点击按钮,后续操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如果仅以黄某某登录系统的行为就认定其接受仲裁条款,显然将不当限制投资者随时关注其投资状况的合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据此,A法院裁定指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四、法官提示当前,金融机构普遍使用弹窗方式与投资者就投资事宜进行信息交互,投资者需要对弹窗作出回应,达成协议条款,以此节省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本案明确了电子仲裁条款必须有当事人明确合意才能成立并生效,缺乏合意的内容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弹窗确认仲裁条款或其他合同条款时,应当仔细阅看条款内容。如果遇到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周延的情况,不要轻易点击同意,同时应及时截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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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的信义义务和责任承担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一、裁判要旨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不得误导和欺诈投资者。期货居间人违反信义义务,借助并放任“喊单”行为,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基本案情2019年8月20日,某期货公司(甲方)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乙方)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约定委托推广期货业务,由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乙方有义务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乙方介绍客户交易总净手续费按95%的比例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张某某在交易论坛上结识“韩某”(真实姓名和身份不明),通过微信接受其投资指导。经介绍,张某某通过在线方式在某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开户的居间人即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相关协议明确居间人不得从事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的行为,交易中的部分手续费将作为报酬支付给居间人。根据适当性评估结果,某期货公司确认张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C4。开设期货账户后,张某某跟随“韩某”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期间,曾就调低手续费费率及确认“韩某”身份等事宜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期货公司进行沟通。因在“韩某”指令下频繁从事交易,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张某某在某期货公司共入金238万元,出金191.2万元,投资亏损为46.8万元。2019年11月20日,张某某向某期货公司投诉,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某期货公司向监管部门出具核查报告,指出“韩某”并非期货公司及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同时,某期货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立即整改。某信息技术公司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立即开展整改,并积极跟进投诉处理。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技术公司等赔偿其投资损失46.8万元及利息。三、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受某期货公司委托,为某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由某期货公司向其支付报酬的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公司居间人也应当履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适用于期货公司的对投资者的相关义务。期货居间人的报酬多以客户手续费返佣的方式支付,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返佣比例高达95%。因此,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应当负有信义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借助“韩某”对投资者的影响而获得客户,放任“韩某”的“带单、喊单”行为,导致张某某在对相关风险认知不充分的情况下开户并进行频繁交易,发生了手续费损失。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C4,属于有经验的投资者,其应当知晓期货交易的风险,对损失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张某某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某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张某某期货交易账户损失的40%。四、法官提示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期货居间人在宣传期货业务、服务客户、扩大期货交易规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非法投资咨询、诱导开户、喊单带单等违规行为,由此引发纠纷。本案基于期货居间业务的特殊性,明确期货居间人义务和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有利于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居间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期货居间人应严格遵守居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合同约定进行展业,对投资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期货公司应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事前准入把关,审慎选任居间人,加强过程监管,尽责管理居间人,事后强化处分,严格约束居间人。投资者应充分评估期货投资的风险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正规、合法的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远离“带单喊单”,避免跟风操作,牢记“投资有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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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利用基金财产参与结构化发债、为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违法违规案例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件指引: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的受托人,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关键词:信义义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信息披露义务案例一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宋某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经理,刘某为A公司投资经理。宋某某、刘某作为A公司的投资经理,为协助某证券公司获得债券发行人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承揽承销资格,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A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以面值购买债券发行人指定交易对手方持有的二级市场存量债券,并持有到期。买入该债券时,债券市场报价显著低于面值,且部分债券长期缺乏流动性。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获得相关业务收入后,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宋某某、刘某支付报酬。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违规行为。案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坚持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运作是市场金融秩序保障的重要要求,也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关键词:专业化运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案例一E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管理人。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F公司、G公司等区县级城投平台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向E公司转入资金,E公司使用转入资金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F公司、G公司等城投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配合发行债券25.75亿元。债券成功发行后,E公司将债券转让给第三方机构,并代债券发行方向受让债券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融资服务费、咨询服务费。E公司为城投平台公司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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