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离婚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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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律师问答
请问婚前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 结婚后儿子孽待父母房子可以收回么?
你好,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你好,我想公正我和老公名下的一套房子,以后都归属我自己所有,都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可以签订协议约定。
离婚案件,婚前借款婚后买房,钱是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婚后夫妻共同买房,但首付是男方婚前卖房支付的,离婚后如何分割财产
离婚之后对于婚前共同买房财产的分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婚前各出一半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对该房产平分即可;如果是婚前按比例出资,婚后无需还贷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为婚前一方所有的,即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不用分割。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买房子只写一方的名字,对方是否无法分割财产?
法律分析:房产证上如果只有一方名字的话,那么离婚的时候能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要看实际情况。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论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后买房,离婚了,房子是女性单独拥有的吗?
婚后女方独立买房一般是算共同财产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女方父母出资的,且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房产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时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均等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我是在领证之前买的房子,落户在自己名下,用了老公的彩礼付了一半,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手
以落户时间为准,所以肯定是婚前财产了。
我是在领证之前买的房子,落户在自己名下,用了老公的彩礼付了一半,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你好,无特别约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男方婚前40多万买的房子,现在又用这款购房财产归属?
婚前房子婚后卖了再买一般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男女双方有财产约定,约定了该房子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那么按照协议约定,该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协议离婚后没有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房屋怎么转让?
配偶一方去世后房产证可以进行变更登记。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