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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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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邻一词想必我们大家都知道,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相邻关系的类型?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相邻关系的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袋地通行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进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从邻地上进行通行的权利。

  (2)管线铺设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经过他人之土地上下铺设电缆、光缆、煤气管道等,可以在利用相邻之土地而进行铺设的权利。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有使用邻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该邻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许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此即为土地所有人负有容忍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之义务,易言之,邻地所有人有请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权。

  2、用水和排水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据此:

  (1)用水关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

  (2)排水关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

  3、妨害妨免关系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注意根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

  4、越界关系

  (1)建筑物越界。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过边界而占了相邻土地,相邻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请求权,但是可以要求其赔偿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占用部分的土地。

  (2)树木等越界。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树木等其根系或者枝叶越界进入相邻之土地内,该相邻土地之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刈除。

  二、什么是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相邻关系纠纷就是由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相互给予必要便利的关系。对于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合理分配,对于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一旦发生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既包括临时利用也包括长期利用。

  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采光、日照方面应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

  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

  相邻损害防免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如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要注意避免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

  三、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原则

  (兼顾利益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提供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相邻关系的类型的相关内容。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类型主要有邻地利用关系、用水和排水关系、妨害妨免关系、越界关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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