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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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它们都是当债权未能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两者概念上似乎十分相似,实则大有不同。那么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在哪,接下来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与质权的偿还顺序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三、留置权与质权相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主要担保标的不同、成立要件不同、担保机制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四个方面。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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