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与价款拒付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权或异时履行拒绝权,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条所确立的制度即为买受人价款拒付权。依照我国《民法典》,当第三人已确定的就买卖合同标的物主张权利时,出卖人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然而第三人是否对标的物主张权利尚未完全确定,买受人只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主张权利从而可能不获标的物全部或一部分权利时,买受人有根据危险程度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显然是为除去买受人不安心理状态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此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极为类似。
然而两种制度存在以下区别:1.价款拒付权只能为买受人享有,而不安抗辩权对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适用;2.在价款拒付权中,权利人多担心其已取得的权利归于丧失;而不安抗辩权中,权利人担心对方不能为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
(一)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二)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四)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条文有哪些内容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安抗辩权与价款拒付权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权或异时履行拒绝权,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