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物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秽录像带、出租枪支为非法的无效租赁行为。租赁物原则上应为现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许以将来可取得的物作为出租的标的物。另外,租赁物既可以是财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例如,房屋的墙壁可以出租给承租人作广告。但出租财产的一部时,当事人应明确租赁物的使用范围。
为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押金条款,实践中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押金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预付的担保出租财产的安全以及租金的支付的抵押财产。如果承租人届时不归还租赁物及支付租金,出租人就从押金中扣除。但是,押金不能超过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并且在私房等大额标的物的租赁中,法律不允许承租人收取押金。
三、法院强制执行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如果租赁合同是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形成,那么租赁合同的效力就应该优先于法院查封的权利,租客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形成的,法院执行的效力优于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租赁合同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形成
如果房东与租客的租赁合同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就已经签订,那么租赁合同的效力就应该优先于法院查封的权利。租客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这时候,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租客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的方式向法院主张自己的租赁权,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法院审查租赁关系的有效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租赁合同真实有效;
2、租赁合同订立的时间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
3、承租人已经根据租赁合同占有和使用该房屋。
租客提出书面异议的结果:
1、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租客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租客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租赁合同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形成
如果房东与租客的租赁合同是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后才形成,那么租客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客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租客提出书面异议的结果:
1、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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