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受偿的先后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0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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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体现在二者的概念方面、成立条件、实现方式以及优先效力方面的不同。其受偿的先后顺序为在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受偿的先后顺序

  一、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3.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4.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留置权和抵押权受偿的先后顺序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受偿先后顺序在民法典当中所有说明。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行使留置权应当按照以下条件进行: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法律快车提醒您,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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