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赠与合同的效力及特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3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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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赠与合同的效力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等来判断;此类合同的特质包括有,是双方行为的合同,也是无偿行为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效力及特质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下:

  根据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判断: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特质

  赠与合同的特质有: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赠与合同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如下: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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