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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因,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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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因是当事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标的不适当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一般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

保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因,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因有以下方面:

  1.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标的(合同内容)不适当。标的(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有两方面的含义: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订立如果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受到威胁或欺骗,那么这样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例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任意一方隐瞒了其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或虚构事实,构成欺诈。

  二、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的话,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那么在保险合同无效,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间首先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投保人(受益人)返还给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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