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格式条款无效的都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0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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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格式条款无效的都有提供格式条款对方不合理免除责任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遭受损失的免责条款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是具有约定性、是制作人事先拟定的、是明示的条款等。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都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都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别免除责任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不同。后者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

  2.免责条款是条款制作人事先拟定的。只有在责任发生前由当事人一方拟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4.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条款,不允许以默示方式规定,也不得以推定的方式确认其存在。以格式合同方式订入的免责条款,不仅涉及当事人的责任状态,而且其订入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具体谈判协商而成立,基于民事领域的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原则,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更严格的要求。

  三、格式条款怎么变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快车提醒,只要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可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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