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二手房律师

南宁
二手房
南宁律师-寿玲律师
服务 934人好评 213 响应 1小时
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国际a2座15层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寿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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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广西亿品律所律师
服务 1813人好评 1 响应 1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江南万达广场C16栋1610-161
广西亿品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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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广西璟益律所律师
服务 2311人好评 219 响应 1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西段665号前海人寿金融中心t1号楼11层1105室
口碑良好
广西璟益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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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谢逸生律师
服务 1462人好评 144 响应 1小时
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德瑞大厦17楼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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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黄玉兰律师
服务 419人好评 41 响应 1小时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号楼5层501、502号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黄玉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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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覃剑龙律师
服务 166人好评 24 响应 1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裕达国际中心广东大厦8号楼22层
覃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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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杨华律师
服务 202人好评 0 响应 1小时
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D座1002室
杨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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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黄有利律师
服务 190人好评 0 响应 1小时
黄有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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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林官英律师
服务 2人好评 0 响应 1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3号绿地中央广场C2栋1303号
林官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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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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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问答
限高令怎么处理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联系案件的执行法官沟通,履行判决书给付义务后,法院即可解除对您个人的限高措施。
二手车付了首付没有签合同,车子不想要了,可以退款不
可以要求退款。有待深入研究
购买二手房相关事宜
有待了解情况才好分析
买二手房,交了定金2万,合同签了,面签了,在等银行房贷,现在不想要了,有什么办法要回中介费和定金
深入挖掘理由,有待深入研究
二手房买卖合同咨询附加条件如何处理
你好,根据实际情况写
你好,我买的二手车现在质量有问题
买二手车如果遇到问题,最直接的投诉管理部门就是工商局。如从二手车经销商处购买,则可直接向经销商提出赔偿。先协商解决,如不成需维权可先不修理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二手房中介之前未曾告知,以此理由拒签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能否拿回意向金?
交了购房意向金后还能退:购房人如果向房地产交付购房意向金后,没有继续购买房屋的意向了,是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返还购房意向金的,但是如果交付的是定金,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该房屋已为抵押房屋。卖方可以要求退款吗?
您好,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对方有违约事项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中介买二手房,该怎么办?
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的流程是:卖方办理出售登记手续、签定《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买方看房,填写看房记录;双方协商房产的交易价格,收取50%的服务费;协商一致签订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双方剩余50%的服务费;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中介通知领取新产证。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我买了二手房的房款已经付清了,但是不能过户我可以退房吗?
付首付款后在以下情况下可无条件退房: 1、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抵押第三人,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3、交付后,经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其它可以无条件退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